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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专项”在行动】“检察护企”|检察建议严防烟花爆竹无证“偷渡”

【字号:    】        时间:2024-08-16      

为进一步推动“八号检察建议”落实落细,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治理,维护烟花爆竹合法经营企业权益。近日,安陆市检察院就先前办理的一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政处罚监督案开展回访,扎实推进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全力维护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2024312日,安陆市公安局收到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非法向安陆商户供应烟花爆竹的线索,经查明,该公司员工罗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许可证》的情况下,3次雇请货拉拉司机跨县市运输烟花爆竹600余件。市公安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认为罗某的行为已构成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遂于328日对罗某作出行政处罚。

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和府检联动“四个三”工作机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安陆市检察院反映了此条线索。


该院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认为,此案中的烟花爆竹公司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在经营销售中需运送烟花爆竹至安陆市下属乡镇,该公司应当作为托运人向安陆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运输许可证。根据责任与义务相统一原则,该公司作为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任主体之一应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是企业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处罚落到公司身上才能使板子真正打到实处,助力企业“刮骨疗毒”,有效督促公司依法依规经营,避免类似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安陆市检察院就遗漏责任主体问题依法向市公安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存在的问题依法予以纠正。市公安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对公司法人进行调查询问,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是底线、是生命线。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运输。下一步,安陆市检察院将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促进溯源治理,护航企业安全生产,全力以赴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