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对刑罚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涵盖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刑罚执行活动,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管执法活动,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的社区矫正活动等刑事执行活动。
是不是很专业?简单一点讲,主要是以下业务:
01.看守所检察
检察机关对看守所的监管执法和留所罪犯刑罚执行活动实行“派驻+巡回”检察。派驻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阵地”,重在巩固加强,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巡回检察是“利剑”,重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增强监督刚性。派驻检察室主要通过审查收押或出所凭证、查阅看守所登记信息和换押手续、进行实地检察、审查留所服刑罪犯档案、开启检察官信箱、与在押人员进行个别谈话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既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又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02.社区矫正检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通过审查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实地检察、查阅账册、进行个别谈话等多种方式,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对象的交付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解除或终止矫正等活动中存在的违法情形,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
03.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检察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刑事裁判确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发现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财产刑而不执行、执行不当、执行的财物未依法上缴国库,或者执行活动中有其他违法情形的,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提出口头或书面纠正意见。
04.强制医疗执行检察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机构在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交付执行、医疗、解除等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是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事诉讼法赋予的一项全新的法律监督职责。包括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将被强制医疗人交付执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监督强制医疗机构的收治、医疗、管理等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审查被强制医疗人是否符合解除强制医疗的条件,监督解除程序是否合法,依法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05.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
为促进侦查讯问规范进行,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行为,依法及时排除非法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于2020年1月13日联合印发了《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案件在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其中,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通过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询问相关犯罪嫌疑人等方式开展核查工作。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反映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后,移送捕诉部门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充分发挥派驻看守所的优势,及时发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线索,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早发现、早排除非法证据,最大限度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06.检察侦查
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最高检党组强调,检察侦查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保障。
在基层检察机关,检察侦查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一般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一体落实、统筹推进,着力深挖派驻和巡回检察工作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衔接,助力严惩司法腐败,全力维护高墙内外的监管秩序和司法公正。